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家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号,身份证号:4503031971××××××××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马村民委板江村,身份证号:4522261976×××××××
执行请求: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执行兴宾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义务:1、归还申请人借款52000元。2、支付一审案件诉讼费1120元。上述1、2两项合计人民币53120元。3、双倍支付自2008年 月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52000元,逾期履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此外,被申请人应支付一审诉讼费1120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执行申请。
此 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兴宾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生效证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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