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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实例)
  发表日期:2008年8月1日    本文共浏览6083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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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女,19716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家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号,身份证号:4503031971××××××××

被申请人×××,男,1976616日出生,壮族,农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三五乡陶马村民委板江村,身份证号:4522261976×××××××

执行请求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执行兴宾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义务:1、归还申请人借款52000元。2、支付一审案件诉讼费1120元。上述12两项合计人民币53120元。3、双倍支付自2008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08)兴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52000元,逾期履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此外,被申请人应支付一审诉讼费1120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未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执行申请。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1、兴宾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生效证明书一份。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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