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状审查受理后正式立案,诉讼程序即转入正式审理阶段。
审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案件的实质性调查,为最后的判决作准备。开庭审理一般有以下几程序:①宣布开庭;②法庭调查;③法庭辩论;④合议庭评议;⑤宣告判决,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庭调查和辩论。
下面着重介绍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任务就是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查当事人所提供的案件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性以及他们提出的各种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案情。
法庭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 询问当事人。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的顺序,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提纲进行询问,并分别听取他们各自的陈述。当事人对法庭的询问必须如实地回答,同时法庭也有责任引导当事人客观、真实地进行陈述。对于法庭的询问,原告及被告都有补充陈述的权利。 b.询问证人。在询问证人前,法庭应当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必须如实向法庭提供他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情况,不能作假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证人陈述以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提问,证人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但对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提问,证人有权不予回答。对于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法庭必须当庭宣读证言,对此证言,当事人有权作否定性辩解。 c.询问鉴定人。当鉴定结论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时,必须由鉴定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宣读之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以了解鉴定人是否有资格和有能力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鉴定人有义务作出答复。 d.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并对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对案件的证明力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辩论。 e.宣读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f.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作为被告的也可提供相反的,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原告和被告经审判长允许,都可以向对方提出询问。如有关法律的制定日期,适用范围等。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要求法庭决定重新鉴定、调查、勘验,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
2.法庭辩论
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认为全部事实查清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果,诉讼程序转入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由诉讼当事人对争议案件,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理由和根据,批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以便在诉讼中居于有利地位的活动。 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最后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相互辩论。在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但被告也有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被告可以通过提出反证,陈述和辩论来削弱和破坏甚至击败作为原告提出的证据,从而使其在诉讼中居于有利的地位。 当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原告和被告辩论后发言,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发言,原告和被告都可以进行答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自己所支持的一方当事人发言后发言。 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宣布继续进行法庭辩论。若在法庭辩论中,法庭发现当事人不善于辩论时,可以用提出问题,证求意见、明确诉讼争执焦点等方式,启发、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依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然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在合议庭评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或被告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原告或被告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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