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试行) 桂价费字【2003】117号 一、民事、行政案件的标费(包括申诉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按(500~8000元)计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按500元基本手续费+规定费率分段累计数额计收。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上的,费率为6%,收费标准为每件1100元。 (500+1万×6%=1100元) 2、争议标的10001元至20万,费率为3.5%,收费标准为每件7750元。 (1100+19万×3.5%=7750元) 3、争议标的200001元至50万,费率为2.5%,收费标准为每件15250元。 (7750+30万×2.5%=15250元) 4、争议标的500001元至100万,费率为1.6%,收费标准为每件23250元。 (15250+50万×1.6%=23250元) 5、争议标的100万以上的,费率为0.8%,收费标准为每件(23250+100万以上争议标的×0.8%)元 二、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可与委托人协商选择计件或计时收费)(包括申斥案件) (一)计件收费标准 1、案件以阶段收费标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每阶段按(2000~6000元)计收。 2、案件以一审的级别管辖收费标准: ①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按(2000—1.5万元)计收。 ②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按(5000—3.5万元)计收。 ③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按(1万—5万元)计收。 ④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按(3万—15万元)计收。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每小时(150—600元)计收。 包括:①定额时间,按实际耗时计算(含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或其家属、调查收集证据、庭前准备工作) ②非定额时间(含:开庭按2倍计收,在途及复印材料按实际耗时的一半计收) 三、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按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的,应按一审实收律师服务费的70%收取。 案件被发回重申,委托人要求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费的60%。 仅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可按自治区价格主管总部规定的刑事案件收费标准酌情收费,但不得低于该标准的5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