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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发表日期:2009年4月28日    本文共浏览795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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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申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纸条。

三、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钱财。

四、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五、会见前应当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看守所工作人员保管,看守所没有保管规定的应当主动关机,不得在看守所接打电话。

六、未经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4-28

桂林律师事务所开业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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