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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12月25日    本文共浏览7421 次   出处: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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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 2006 45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印桂林市征收城市集体土地定的通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自治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集体土地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桂林市征收城市集体土地

 

    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行,维护被征地位、征地位和人的合法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例》、《广西族自治区实施(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法》等法律、法定,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定。

  凡征收本市七星、象山、秀峰及雁山在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定。

  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建、公安、劳动、民政、粮食、林统计等有行政管理部)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 征收土地必符合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总规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征地机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建用地委托征地机征收土地,其他位和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定的期限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征地管理等各项费用(具体附表一)。家出台税费准后,按新行。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应当在公告期限土地权属有效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理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记结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征地补偿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被征地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的意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三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付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级进补偿

(一)基本田保护区的菜地、水田、旱地,经乡)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种养种并连续种养三年以上的,按行地类进补偿;未 3 年的,按原地类进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行地类进补偿。未同意自行改变种养的,按原地类进补偿

(二)不基本田保护区的水田、旱地、殖水面、菜地等,改它经营种并连续三年以上的,按行地类进补偿;未三年的,按原地类进补偿,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行地类进补偿。(地的等级划附表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不具有土地权属合法件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筑物。

(二)在征地公告布后栽、抢种作物、经济林木和建的建()筑物。

(三)超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

第十一 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下列地级标行:

(一)征收基本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收基本田以外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收菜地、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收防林、特用途林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已有收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地旱地平均产值的七倍补偿;未有收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六)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七)征收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八)征收荒地、荒山、荒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具体附表三)。

第十二 安置按下列行:

(一)征收前人均耕地超 0.06 0.9 )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二)征收前人均耕地超 0.05 0.75 ),不超 0.06 0.9 )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倍。

(三)征收前人均耕地超 0.04 0.6 ),不超 0.05 0.75 )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八倍。

(四)征收前人均耕地超 0.03 0.45 ),不超 0.04 0.6 )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倍。

(五) 征收前人均耕地超 0.025 0.375 ),不超 0.03 0.45 )的,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二倍。

(六)征收前人均耕地超 0.02 0.3 ),不超 0.025 0.375 )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四倍。

(七)征收前人均耕地不超 0.02 0.3 )的,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八)征收林地、牧草地、殖水面等其他用地的,安置费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九)征收荒山、荒地、荒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具体附表四)

第十三 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具体补偿标附表五)

第十四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按《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暂定》行。

地上附着物中的地,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附表六)

第十五 土地年产值由市土地、物价、统计农业、林等部根据地核定的前 3 年的产值依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化情 3 整一次。

第十六 家重点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自治人民政府桂政 2000 39 文件行。

第十七 土地补偿费补偿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展生,不得分配到人。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设专户专项管理,用,任何位和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八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一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人。不采取哪种安置方式,都必须经村民大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 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村民生生活出路,需要建用地的,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经计划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批准,先安排用地。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 0.02 0.3 一次征地 20 300 )以上的,按征地面 5% 的比例安排建用地,根据规划要求,可在原地安排,也可地安排。所安排建用地,可自用或者他人合作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收,但人均耕地少于 0.0067 0.1 ),原农业户口也应转为农业户口。

第二十一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后,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申人民法院强制行。

第二十二 土地行政主管部征地补偿安置直接支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部人不得巧立名目,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三 对谩骂攻、打征地工作人,鼓扰乱征地工作人员执行正常公事人,由公安部按照《中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成犯罪的,由司法机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四 土地行政主管部的工作人玩忽守,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予行政分;成犯罪的,由司法机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二十五 雁山不在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由雁山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定自 2006 7 1 日起 施。此前布的相文件凡定不相符的,以本准。

  

 

附表一

征收集体土地交纳费税

费项

费标

批准文

1 、代收征地补偿费

1 、土地补偿费

2 、安置补偿费

3 补偿费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

依照《土地管理法》、《广西族自治区实施〈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法》

《广西族自治区实施〈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法》

2 、代收税费、基金

1 、耕地占用

/

水田、菜地、塘、 7 元;地、林地、旱地 5

自治桂政 [1987]88

2 、新菜地(塘)开发基金

万元 /

2 万 ——4

市政 [2000]94

3 、耕地开垦费

/

用地:水田、菜地 40 元、旱地 30 元;单独选址:水田、菜地 30 元、旱地 20

桂政 [2002]5 及桂价 [2001]138 文,该费直接自治区国

3 、代中央、自治区财政收取

新增建用地土地有使用

/

24

政部、源部财综 [1999]117

4 、自治区国

征地管理

征地费总额 2.8%

桂价涉字 [1994]210 文、市价字第 VO16 ,直接上自治区国

 

 

附表二

桂林市城市水田、旱地、菜地、塘等地

村 委 名

穿山、七星、丰、屏风、樟木、三、和平、光、西南、合心、清风石、东莲、甲山、五福、南洲、星、唐家、官桥头、安新、平山、同心

塘、家(二塘)、湖塘、岩前、新建、新立、矮山、群力、蒙正、大河、白竹干、大村、家渡、龙门

村委

 

 

附表三

土地补偿费暂准(元 /

土地类别

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

补偿

补偿标

菜 地

6600

8

52800

基本田按十倍补偿

6050

48400

5500

44000

4950

39600

4400

35200

3850

30800

水 田

2548

9

22932

2376

21384

2204

19836

1828

16452

1422

13392

1116

10044

3500

8

28000

 

3150

25200

2800

22400

2540

19600

2100

16800

1800

14400

旱 地

2000

7

14000

基本田按九倍补偿

1800

12600

1600

11200

1400

9800

1200

8400

1000

7000

歇地 牧草地

2000

3

6000

 

1800

5400

1600

4800

1400

4200

1200

3600

1000

3000

荒 地 荒 荒 山

2000

2

4000

 

1800

3600

1600

3200

1400

2800

1200

2400

1000

2000

3000

7

21000

 

2500

17500

2000

14000

1500

10500

1250

8750

1000

7000

 

附表四

安置费标

征地前人均耕地

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

0.06 0.9 )以上

5

0.05 0.06 0.75 0.9

6

0.04 0.05 0.6 0.75

8

0.03 0.04 0.45 0.6

10

0.025 0.03 0.375 0.45

12

0.02 0.025 0.3 0.375

14

0.02 以下( 0.3

15

 

附表五

征收土地补偿费标

作物

补偿标

花 生

900 /

300 公斤 / 3 / 公斤

750 /

250 公斤 / 3 / 公斤

600 /

200 公斤 / 3 / 公斤

3000 /

1500 公斤 / 1.8 / 公斤、 藕叶 300/

2720 /

1400 公斤 / 1.8 / 公斤、 藕叶 300/

2540 /

1300 公斤 / 1.8 / 公斤、 藕叶 300/

芝 麻

900 /

150 公斤 / 6 / 公斤

780 /

130 公斤 / 6 / 公斤

马铃

2100 /

1500 公斤 / 1.4 / 公斤

1750 /

1250 公斤 / 1.4 / 公斤

1400 /

1000 公斤 / 1.4 / 公斤

香 瓜

2500 /

2500 公斤 / 1 / 公斤

2300 /

2300 公斤 / 1 / 公斤

2000 /

2000 公斤 / 1 / 公斤

西 瓜

2200 /

2750 公斤 / 0.8 / 公斤

2000 /

2500 公斤 / 0.8 / 公斤

1920 /

2400 公斤 / 0.8 / 公斤

2000 /

2000 公斤 / 1 / 公斤

1800 /

1800 公斤 / 1 / 公斤

1600 /

1600 公斤 / 1 / 公斤

木 薯

800 /

2000 公斤 / 0.4 / 公斤

700 /

1750 公斤 / 0.4 / 公斤

600 /

1500 公斤 / 0.4 / 公斤

类鱼

3600 /

 

类鱼

3600 /

类鱼

2500 /

甘 蔗

1800 /

6000 公斤 / 0.3 / 公斤

1650 /

5500 公斤 / 0.3 / 公斤

1500 /

5000 公斤 / 0.3 / 公斤

2000 /

1000 公斤 / 2 / 公斤

1600 /

800 公斤 / 2 / 公斤

1400 /

700 公斤 / 2 / 公斤

凉 薯

1200 /

2000 公斤 / 0.6 / 公斤

1080 /

1800 公斤 / 0.6 / 公斤

960 /

1600 公斤 / 0.6 / 公斤

草 莓

3000 /

750 公斤 / 4 / 公斤

2000 /

500 公斤 / 4 / 公斤

1800 /

450 公斤 / 4 / 公斤

头类

浦 芋

3000 /

2000 公斤 / 1.5 / 公斤

2700 /

1800 公斤 / 1.5 / 公斤

2400 /

1600 公斤 / 1.5 / 公斤

旱芋水芋

1500 /

1500 公斤 / 1 / 公斤

1400 /

1400 公斤 / 1 / 公斤

1300 /

1300 公斤 / 1 / 公斤

辣 椒

1800 /

1500 公斤 / 1.2 / 公斤

1440 /

1200 公斤 / 1.2 / 公斤

1200 /

1000 公斤 / 1.2 / 公斤

西红柿

2400 /

3000 公斤 / 0.8 / 公斤

2000 /

2500 公斤 / 0.8 / 公斤

1600 /

2000 公斤 / 0.8 / 公斤

旱 烟

480 /

80 公斤 / 6 / 公斤

420 /

70 公斤 / 6 / 公斤

360 /

60 公斤 / 6 / 公斤

600 /

200 公斤 / 3 / 公斤

540 /

180 公斤 / 3 / 公斤

450 /

150 公斤 / 3 / 公斤

 

柑橙

4 6

40 /

合理株 60

38 /

合理株 60

35 /

合理株 60

7 年以上

100 /

合理株 60

90 /

合理株 60

70 /

合理株 60

未挂果

植一年

12.8 /

不得超 60

植二年

22.9 /

不得超 60

植三年

33.1 /

不得超 60

沙田柚

挂果

4 6

70 /

合理株 50

65 /

合理株 50

60 /

合理株 50

7 年以上

120 /

合理株 50

110 /

合理株 50

90 /

合理株 50

未挂果

植一年

20 /

50

植二年

28 /

50

植三年

36 /

50

桃、李

挂果

3 4

30 /

60

25 /

60

20 /

60

5 年以上

60 /

60

55 /

60

50 /

60

未挂果

植一年

8 /

60

植二年

10 /

60

板 栗

挂果

4 6

45 /

60

40 /

60

35 /

60

7 年以上

60 /

60

55 /

60

50 /

60

未挂果

植一年

8 /

60

植二年

10 /

60

植三年

15 /

60

枇 杷 皮果

挂果

4 5

40 /

100

35 /

100

30 /

100

6 年以上

60 /

100

55 /

100

50 /

100

未挂果

植一年

8 /

100

植二年

10 /

100

葡 萄

挂果葡萄

3 4

25 /

200

20 /

200

15 /

200

5 年以上

30 /

200

25 /

200

20 /

200

未挂果

植一年

8 /

200

植二年

10 /

200

苗 圃

4000 /

 

3000 /

 

2000 /

 

花 圃

3500 /

 

3000 /

 

2500 /

 

杉 木

成材林

550 /m 3 60 /

16 ㎝ 以上

成材林

500 /m 3 60 /

816

未成林小

30 /

小于 8

松 木

成材林

430 /m 3 60 /

16 ㎝ 以上

成材林

420 /m 3 60 /

816

未成林小

10 /

小于 8

竹 子

20 根以上

30 /

 

1020

20 /

 

10 根以下

10 /

 

油 茶

盛果茶

15 /

25

盛果茶

10 /

25

桐 油

桐油

60 /

25

桐油

50 /

25

 

零星杂树

20 ㎝ 以上

40 /

25

1020

30 /

25

小于 10

20 /

小于 4 ㎝ 不补偿

新引进种植的品,以实际投入并参考市价格补偿

 

附表六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

补偿标

150

有碑

200

片石

400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2-25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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