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装饰装修纠纷民事诉讼
民事诉状
原告罗洗河(化名,下同),男,家庭住址:桂林市雁山镇8号,联系电话13978******。
代理人某某某,广西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豪捷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化名,下同),地址:桂林市凤北路13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辰先(化名,下同),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5660.39元;
2、判令被告按人民法院确定的工程款造价数额开具税务发票给原告;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7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装饰装修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某某市雁山区某某镇8号的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由被告进行装饰装修。该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预付了6万元工程款。被告完工后,因原被告双方对装修造价结算存在较大分歧,为此2008年8月,原告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装修造价进行确认。2008年11月28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雁民初字第某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工程总造价确认为24339.61元。现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被告承建商品房装修的工程款为24339.61元,而实际上原告在被告承建期间,陆续预付的装修款达6万元,多支付给被告35660.39元。对于多支付的35660.61元,被告应予退还。此外,被告依法应当按向原告所收取的装修总造价24339.61元的数额开具税务发票给原告。
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现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如原告之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洗河(签名)●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4-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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