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律师宋正发告诉您
外国人在桂林买房事宜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3-27
境外机构和个人(简称外国人)在桂林购房必须满足三点要求:其一,必须到土地和房地产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在中国工作或者学习需要超过一年;第三,购房需要实名制。
外国人在桂林买房应准备的个人资料有:
一、有效的护照和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二、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
此外,“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地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性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出。”
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购房前需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按171号文件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生活需要情况,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了解相关情况后,出具《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凭该证明办理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和权属登记。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外国人购房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原来规定的需向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登记审批等手续现在还仍然有效。这一手续一般是由开发商或中介机构代劳。
外国人在桂林购房有许多限制,比如,购房人须持护照或相关证件到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开具《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签署书面承诺,保证房屋只能作为自用自住;到建委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通过指定银行进行结汇转账付房款。
外国人在桂林购房如需按揭贷款买房还需准备的文件有:1、在桂林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2、还贷资信证明,例如存单、股票等,数额为贷款额的三分之一左右;3、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复印件;4、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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