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某,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人,现住广西桂林市**************,电话:1351773****
被告:某某某,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家住广西桂林市*********,电话:1397738*****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52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748.80元。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是朋友关系。2006年1月至2006年5月期间,被告多次以家里屋前修路急缺钱为名,向原告共借钱53000元(伍万叁千元整)。
借钱之后,被告一直不还,2006年7月1日,被告承诺从2006年7月1日起,每月还款4000元,至2007年8月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并补立有欠条一张(后附)。之后被告只归还借款1000元,余款52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更为可气的是,后来被告多次更换手机号码,原告常常找不到被告。为此诉讼至贵院,要求法律保护。
2007年7月21日起银行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为:2.88%,自2007年8月1日起判决时时间约为6个月,因此利息应为52000×2.88%×0.5=748.80(元)。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8-5
具状人:
2009年 01 月 25 日
附:本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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