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小林的委托和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律师作为王小林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结合庭审调查查证的事实,本律师请求驳回原告对王小林的诉请。
一、原告不存在经济损失。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是事实,但是原告是因工作单位—利达房地产公司要求其在2008年11月16日下午3点前,是上班时间去订做工作制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其因工作而造成的。正因为此,利达房地产公司客观地将其受到的伤害定为工伤,对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都给予了报销。按规定原告报销了18259.9元。为了尽可能保证职工的利益,桂林市某劳务派遣(代理)事务中心代表利达房地产公司为每位员工在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对于住院的员工,每天给予100元的津贴补助,这里面包含有住院伙食、营养、陪护费等的补助。这个保险虽然属于商业保险,但这是利达房地产公司代员工投的保险,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这与原告个人投的商业性质是不一样的。
同样从我们提供的证据上看,原告的误工损失是不存在的,原告的住院期间,2008年11月16日-12月7日,及原告的病体期间,桂林市某劳务派遣(代理)事务中心代利达房地产公司都发放了工资,利达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发放原告的病假工资。
因此,从原告目前得到的补偿来看18259.9元加上3500元共计21759.9元。原告又领取了工资,因此,原告已不存在什么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了,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了。原告受到伤害,仅应就其实际上的损失得到赔偿,而不应得到双倍的赔偿。
二、王小林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王小林作为驾驶员因驾驶不当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但是我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王小林和原告一样,同样是职务行为,因工作需要去订做工作制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原告认为王小林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失,原告应当起诉王小林所在的单位利达房地产公司或者桂林市某劳务派遣(代理)事务中心,由公司来承担,而直接起诉王小林个人是不恰当的。
三、原告主体不适格。
在本案中,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已由利达房地产公司承担,那么另一被告谢客五是不是同样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的。此时原告要求赔偿的诉权已转移到了利达房地产公司或者是桂林市某劳务派遣(代理)事务中心,应该由该公司向另一被告谢客五主张权利,而不是由原告自己主张了。
四、原告主张的后期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王小林赔偿其医疗费等诉请没有理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8-26
代理律师: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宋正发律师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