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材料申请报告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报 案 人:高某某,男,汉族,家住某某某乡,居民身份证号:*********,从事个体装载机车业务,本案中被非法盗抢的即为本人自有的装载机。
被举报人:李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本案中哄抢的主要人。
被举报人:李叉叉,男,汉族,某某县人,住某某县某某镇,其他情况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
报案案由:抢劫、盗窃装载机。
事实与经过:
本人系一名专门从事装载车业务的个体户,以自有的一台某牌装载机车(出厂编号:981***,发动机号:981*88,2006年购买)经营谋生,从2008年5月份至今一直在眸公路段项目经理部提供装载车服务。
2008年8月17日,被举报人李某某(其也系该标段工地的一名小工头,承包挖土工程),与该标段工程经理部之间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当天李某某伙同李叉叉及另外一名同伙,以经理部拖欠工程款为由,强行将为本人所有的停放在该工地的机车抢走,我前去制止并讲明该车为本人所有与经理部没有任何关系时,他们不但不听,三被举报人还以暴力相威胁,后强行将装载车开出所在的工地。
在李某某一伙强行抢走我的机车时,我当即向公安局110报警,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他们拦下,但警方最终以可能存在经济纠纷而没有立案。为了解决纠纷,派出所要求李某某一伙把我的装载车先行停放在一个指定的场地,待调查清楚后处理。
2008年9月1日早上,被举报人一伙三人,就偷偷将我的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装载车偷走,从此音信全无。他们将我惟一的谋生工具抢夺后,导致我至今无工可开,损失惨重。
但事实上,被举报人与经理部之间的所谓工程款与我的机车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关系,其与经理部之间存在的任何工程款或者结算问题均应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而不是任意地抢夺他人私有财产。据了解到的情况,被举报人并没有在抢夺本人机车后与工程经理部就他们之间的所谓工程款进行过结算,也没有就工程经理部拖欠其所谓工程款的问题通过司法突进处理。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我的个人财物,在公安机关干预后,还秘密窃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法律规定,已经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利益不受非法侵犯,挽回被抢财产,根据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特向你局报案,请求立即给予立案侦查。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报案人:高某某
2008年9月2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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