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梁宗辉持刀故意伤害刘海民,导致刘海民2009年6月5日—2009年7月25日住院治疗共计50天,目前刘海民仍需就医治疗,现在要求梁宗辉赔偿如下费用和损失:
1、医药费:8955.44元
2、误工费:11172.41元
3、伤残赔偿金:244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5、营养费:2500元
6、护理费:5724.14元
7、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3320元
8、交通费:1000元
9、护理人员床位费:1000元
10、后继治疗费:6000元
11、合同履行损失费:22000元
12、停厂营业损失费:25000元
13、精神损失费:15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8071.69元
附:各上述各项的详细说明
1、医药费8955.44元:该损失有长虹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及中医院发的发票。
2、误工费11172.41元:被害人刘海民为昆山食品厂的主管,月工资3000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2008〕3号文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其日工资为137.93 元,住院50天,全休一个月,误工天数为81天,即81×3000÷21.75=11172.41元。
3、伤残赔偿金24400元:被害人已经构成十级伤残,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8),其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12200×20×10%=244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住院50天,即40×50=2000元。
5、营养费2500元。被害人刘海民因伤失血较多,住院期间流血量1000ml,故住院期间更应加强营养,每天营养费计50元,住院50天。
6、护理费5724.14元:被害人因伤在长虹医院住院33天,需要2人陪护,具体由李海山和秦小河两人陪护;在中医院住院17天期间,需要1人陪护,由王宾林陪护,陪护人员均是昆山食品厂的员工,月工资均1500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2008〕3号文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工资为68.97元,共造成误工天数为83天。
7、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3320元。护理人员伙食补助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计,在长虹医院住院33天,需2人陪护,在中医院住院需1人陪护,共计83天。
8、交通费1000元:有交通费发票。
9、护理人员床位费1000元:有医院发票。
10、后继治疗费6000元,现被害人伤未稳定,仍需到医院就医。
11、合同履行损失费22000元:2008年5月26日被害人与赵雅芝签订了一份6万余元的食品买卖合同,预计利润20%,因被伤合同未能履行,造成利润损失12000元,又因违约造成赔偿给对方违约金10000元。
12、停厂营业损失费25000元:被害人是昆山食品厂的法定负责人,因伤造成不能营业。
13、精神损失费15000元:因被害人被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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